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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餐饮网 发布:2007-3-16 浏览:10
昨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备受关注的“百元开瓶费”官司由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旺顺阁餐饮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吕媛媛开瓶费1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吕媛媛的代理律师祖平,祖律师代表原告吕女士表示,原告对这个判决结果满意。原告仅聘请律师、花费调查费就花了4200元,这还不包括其他费用。原告作为消费者,不计成本地打这起官司的目的,就是要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良社会现象作斗争。
自带价值55元红酒
被索100元“开瓶费”
2006年3月19日,吕媛媛女士和朋友来到大连旺顺阁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顺阁酒店)就餐时,自带了一瓶价值55元的红酒饮用。事后结账时,吕女士发现账单上额外有100元费用。她向店家询问时被告知,由于客人自带酒水,要收取100元“开瓶费”,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后来,吕女士支付了这笔“开瓶费”,并索要了发票。
打官司至少花4200元
索赔1元“只争一口气”
事后,吕女士聘请了祖平律师,双方谈妥律师费和调查费合计4200元。吕女士又来到中山区人民法院状告旺顺阁,其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旺顺阁酒店返还“开瓶费”100元;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元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可见吕女士的诉讼请求带有明显的为消费者“只争一口气”的目的,因为吕女士为打这起官司发生的聘请律师、调查、交通等费用已达数千元。
法院庭审现场
酒店是否明确告知成争执焦点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认为,收取开瓶服务费没有不合法的地方,我国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从2000年始,根据价格法规定,被告公司有权按照自己的经营状态确定自己收取服务费的范围,这是被告的合法权利。被告公司在酒店的店堂中明示“谢绝自带酒水”及“自带酒水收取100元服务费”。被告还向法庭提供了酒店店堂内有明示内容的照片。
原告否认了被告酒店明确告知的事实,表示在开瓶后才知道收取100元开瓶服务费。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接受还是不接受被告提供的任何一项服务,原告在开瓶后才知道有这项服务,原告有权拒绝这项服务。原告提供了购红酒发票和餐饮发票,以及证人证言等,三位证人证言证明,在被告酒店的店堂内没有看到“明示”的内容。
法院一审判决
返还100元“开瓶费”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餐,双方形成了消费服务关系,原告自带一瓶红酒就餐时饮用,是基本消费行为增加的内容,应依照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约定而进行。被告现在无证据证明酒店在店堂或显著标明“谢绝自带酒水或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关于被告辩解的“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100元”,也没有明确酒水的品种,其收取的费用可能超过酒水本身的价值,违反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所以,对原告要求返还100元开瓶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的诉讼请求,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昨天,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旺顺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原告吕媛媛开瓶费1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5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后,记者与被告公司联系时被告知“负责人不在,无法接受采访”,记者与被告代理律师无法取得联系。
记者注意到,在该案的判决中,法院的观点为,即使酒店有提醒消费者不得自带酒水以及自带酒水收取开瓶服务费的明示内容,遵照民法通则的公平诚信、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收取的服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消费的酒水本身的价格。这点值得有关服务场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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